大風霧 作品

第342章 艱難的判定,法律規定可以判定,可是能判嗎?

 
以及不能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

 
對於審判長的提問,餘言繼續陳述:

 
“對於原告方的訴訟申請和其控告以及反駁。”

 
“我方均不認同。”

 
“剛才我方提交的證據被原告方質疑,庭審不予採納,暫時不論。”

 
“可是在整個過程當中,我方作為管理部門,還是有著其他行動的。”

 
“例如說:通知大發超市進行相關性的整改。”

 
“這是不是我方做出來的行為?”

 
“如果我方不作為,那麼我方做的這種行為稱作什麼?”

 
“所以從這一點來看,原告方控告的事實並不成立!”

 
嘖嘖.…

 
硬辯是吧?

 
從這場庭審來看,被告方無論怎麼陳述,都非常的無力。

 
最多隻能夠減輕一部分的不良影響。

 
但實際上擺脫不了不作為的情況。

 
為什麼這麼講?

 
因為剛才蘇白陳述的已經很清楚了。

 
作不作為的條件並不是被告方所闡述的,行動了就是作為了。

 
而是要從投訴人的角度進行出發,來確定投訴的結果有沒有進行落實。

 
或者是通過調查發現,投訴是否真實,以及有沒有進行及時的處理和相關的答覆。

 
說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如果投訴的內容不符合真實情況。

 
作為相關的行政部門,完全可以不進行處理。

 
可是如果投訴的內容是真實發生的。

 
並且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罰。

 
那麼該管轄部門,就應當對於相關事項,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落實。

 
未落實到位的,就屬於不作為情況。

 
依法規定。

 
不作為的表現形式大致有拒絕履行、不予答覆、拖延履行等。

 
與“亂作為”一樣,都將可能侵犯或損害投訴或其他人員的合法權益。

 
應當承擔承認錯誤,賠禮道歉。

 
還包括可能會被通報批評,進行相應的行政賠償等責任。

 
對於其主體有一定的恢復名譽和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這是對於不作為的構成要件。

 
當然,其中還包括主體單位是否屬於行政單位等一系列事實條件。

 
以上被告方都屬於其要件,這一點沒有任何的異議。

 
所以.…

 
被告的幾方,有做到履行的義務嗎?

 
沒有!

 
完全沒有進行法律法規對於大發超市進行處罰,那就是沒有行使履行的責任和義務。

 
等同於說不作為。

 
而不是餘言所陳述的,我行動了就代表我作為了。

 
法律上不是這麼規定的。

 
因為如果按照這種規定來講。

 
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完全可以拖沓,不受任何的約束!

 
總被告方委託律師的陳述完全是在消除影響和責任問題。

 
不代表著擁有作為的行為。

 
蘇白看向被告人委託律師席位,開口:

 
“從被告人委託律師的表述來看。”

 
“其陳述的內容完全不屬於法律,對於行政不作為的規定條件。”

 
“所以我方申請對於被告方單位的行為。”

 
“進行判定!”

 
關於這個問題,蘇白不想再過多的進行陳述。

 
因為沒有意義.…

 
對方扯的這些亂七八糟的,已經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內容了。

 
所以直接要求審判長進行判定就好了。

 
而另一邊。

 
審判臺席位上,判與不判,這件事情讓彭光亮陷入到了為難。

 
如果按照原告的說法,那麼被告的四個相關單位。

 
都可以判定為懈怠不作為。

 
能判嘛?

 
彭光亮微微皺眉,只覺得這場庭審顯得過於為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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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