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為人知的的歷史趣事 作品

古人如何打擊人口非法買賣?

  明末學者葉世傑在《草木子·雜制篇》中稱:“北人女使,必得高麗女孩童;家僮,必得黑廝。不如此,謂之不成仕宦。”在元代,同樣也有不少中國人被販賣到海外,時稱“過海”。如一些下層的蒙古族男女被賣到回回田地裡(波斯灣沿岸)、忻都田地裡(南亞)等地。元朝廷因此下令禁絕,《通制條格·雜令》“蒙古男女過海”條規定違者治罪。

  東漢光武帝劉秀髮布詔書嚴禁奴婢買賣

  古代的人口買賣行為帶來的危害也是十分嚴重的。東漢光武帝劉秀,便曾多次發佈詔書,禁止奴婢買賣。建武二年(公元26年),“詔曰:民人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聽之。敢拘執,論如律。”唐代對非法的人口交易也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法令,予以限制、打擊。

  《唐律疏議》中,涉及被買賣人口的條令有十多條,其中“略人略賣人”是這樣規定的:“諸略人、略賣人不和為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同強盜法。”

  還規定,“和誘者,各減一等。若和同相賣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賣未售者,減一等。”對於非法拐賣兒童的行為,唐代的司法解釋同樣很清楚:“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意思是說,販賣10歲以下孩子的,即便是自願的和賣,也視為搶掠人口,要予以嚴懲。

  明清時期,在雲貴川一帶販賣人口之風十分嚴重。清雍正年間,曾採取多種措施,打擊雲貴川的人口販賣活動。

  《清史稿》記載,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十一月,時任雲貴總督的高其倬在奏摺中稱:“貴州地連川、楚,奸人勾結,掠販人口為害,請飭地方官捕治。”雍正皇帝批准了這一奏議。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十月,鄂爾泰接任雲貴總督後,對當地人販子進行了更嚴厲的打擊,要求“劫掠之事,即時擒拿,不使漏網”,前後抓獲男婦(男女人販子)大小數百人。

  最恨人販子的給我舉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