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為人知的的歷史趣事 作品

明清朝竟然嚴禁地方官娶當地女人當老婆

  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女家與主婚人並同罪,妻妾仍兩離之。女給親,財禮入官。這意思就是說,在地方官員如果娶當地的女人做老婆的話,也不管娶來是做大老婆還是做小老婆,一律都要打上八十大板;即便捱打之後,雙方也得離開,並把彩禮上交國庫。

  而且被娶的女人和這個娶老婆官員同樣獲罪,也得捱上八十大板。由此可見,朱元璋不僅制定了有關官員不得娶當地女人做老婆的法令,同時也制定了便於操作的處罰規定。當時的大多數官員恐怕都不會像賈雨村一樣娶一個當地的女人做老婆。當然也有頂風作案的,但是考慮到自己的前程,一般都會有所收斂的。

  朱元璋制定這一政策,來源於他一貫對貪官汙吏的深痛惡絕,為此,他再作了開國皇帝之後,制定了一系列的反腐敗措施,想方設法來預防官員貪汙受賄,官員一律易地做官,並嚴禁在當地娶老婆就是這一系列反腐敗的措施之一。採取預防為主,以減少官員貪汙受賄的機會,便成為了朱元璋加大反腐敗力度的最主要理念。

  為了減少官員們貪汙受賄的機會,朱元璋還不許官員們在當地買房。據《大明律例》中的相關法律條文:凡有司官吏,不得於現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這意思就是說,地方官員不準在當地購買住宅房產,包括別墅之類高檔次的住宅小區。如果有違反的,一律摘下烏紗帽,並要被扒掉褲子,打上五十大板,所購買普通住宅也好,高級別墅也罷,一律收歸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