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為人知的的歷史趣事 作品

古代女性犯罪在監獄中的待遇?

  女性和男性生理特點不同,所以官刑一般不對女性施行笞杖,即便責罰,也允許她們和衣受杖,雖然這種制度並不能得到完全執行,但總算是對女性的一種保護。但是犯了淫罪的女性,被認為不知廉恥,官府慣常對她們褫衣笞杖,對她們進行羞辱,以警戒其他女性。比如清律中規定:“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奸罪去衣受刑,餘罪單衣決罰。”

  除了打板子外,拶指明清兩代被廣泛應用於女性身上的一種刑罰。《欽定大清會典》記載:“拶指用圓木五根,各長七寸,徑圍各五釐,婦人非犯重案不得實用之。”通常情況下女性的手指比男性的更加敏感,拶刑能使女性的手指變形殘廢,因此對女性施以拶刑對其心理的威懾力更甚男性。

  如果是孕婦,一般不動刑,也不拘禁。《明律》規定:“若婦人懷孕犯罪,應拷決者,皆待產後一百日拷決。若未產而拷決,因而墮胎者,官吏減凡鬥傷罪三等”,《大清律例》同樣規定:“凡孕婦犯罪後,依律應拷訊的,須待產後一百日方可拷訊;如果司法官在孕婦未產時進行拷訊,因此而致使墮胎的,官吏減凡鬥傷罪三等處罰;因此致死的,則要處杖刑一百,徒刑三年”。

  封建社會的統治者對一般的犯罪女性相對來說可以比較寬容,但是對於犯奸罪的女性,歷代統治者對嚴厲打擊,犯奸罪的女性不僅要親自到堂受審,被關進監獄,而且還要去衣受刑。《大清律例》規定:“婦女有犯奸盜、人命等重情,及別案牽連,身系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提子、侄、兄弟代審。”對於一般犯罪,女性是可以不收監的,但是犯奸罪及死罪的除外,這是封建社會根深蒂固的貞操觀所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