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兵子弟 作品

第114章 法院幹警制約與激勵機制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2.物質上的激勵。首先,可以適當提高法官基礎工資標準,做到同工同酬。法官的職業門檻相對公務員來說要求更高,因此,法官工資應高於普通公務員標準。同時要不斷完善法院幹警職務序列設置。法院工作人員的收入待遇受職級的限制,而現實中,法院工作人員的晉職晉級機會要比其他單位少得多,所以應從實際出發,建立符合法院工作特點的職務序列設置機制,從根本上保障法院幹警的權益。其次,完善物質獎勵制度。為了調動法院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可以根據法院工作的職業特徵設置一些獎項,對符合獎勵的部門和個人可以給予物質上的獎勵,激勵他們在以後的工作中力爭更大的突破。最後,要切實保障法院經費。物質激勵沒有堅實的經濟基礎,則再好的制度也只是一紙空文。法院物質獎勵的資金來自財政,所以必須確保物質獎勵的財政資金來源。可以通過建立獨立的司法預算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導,與財政部門協調,對地域差距適當加以調整、均衡,切實保障法院工作的經費。 

 3.將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有機結合起來。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雖然可以單獨使用,但二者存在著緊密的聯繫。只注重某一方面的激勵,可能達不到預期的效果。所以,必須“兩手抓,兩手硬”。在精神鼓勵的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可以使精神鼓勵更能激發人的精神。在物質獎勵的同時給予精神上的鼓勵,可以使物質獎勵所帶來的激勵作用更為長效、持久。 

 綜上所述,建立一套系統的制約與激勵機制,是當今司法工作的迫切需要,只有通過這套機制充分調動法院幹警的社會責任心及工作積極性,才能真正實現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