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兵子弟 作品

第216章 幹部選拔任用的一般程序

 討論決定程序 

 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根據職位和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醞釀。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於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批覆同意後方可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一)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民主推薦、考察的;(二)擬任人選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對廉潔自律情況沒有作出結論性意見的,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未反饋意見的,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有不同意見的;(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未查核或者經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四)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尚未調查清楚的;(五)幹部人事檔案中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存疑尚未查清的;(六)巡視巡察、審計等工作中發現重大問題尚未作出結論的;(七)沒有按照規定向上級報告或者報告後未經批覆同意的幹部任免事項;(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會議討論的。 

 任職 

 黨政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可以實行聘任制。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制度。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於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二)紀委監委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領導職務;(三)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照試任前職級或者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實行任職談話制度。對決定任用的幹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