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為人知的的歷史趣事 作品

歷朝歷代禁止嫖娼的事例?


  打擊並禁止賣淫嫖娼,如今被俗稱為“掃黃”。那麼,中國古代又是如何“掃黃”的呢?

  公元前645年的春秋時期,齊國出現了一批性工作者。時任齊國上卿管仲在齊桓公的宮城中設立“內閭”,一次安排多達700名女子入住其中。“內閭”也稱“女閭”,即官辦妓院,比西方梭倫所設的“國家妓院”早半個世紀。

  管仲設妓院是為了增加齊國的中央財政收入,“以充國用”。不過,這批性工作者甫一出現,便爭議不斷。《戰國策·東周策》上記載:“齊桓公宮中七市,內閭七百,國人非之。”所謂“非之”,即反對開妓院這件事,這大概是中國最早的“禁娼”聲音。

  管仲的“性產業”政策儘管“國人非之”,但在此後卻發展了起來。秦漢以後逐漸形成了“樂戶制度”“官妓制度”,並伴之出現了所謂的青樓文化。

  雖然青樓文化成為古代中國特有的民俗文化的一部分,但古代中國各朝政府有關禁娼的呼籲從未間斷過。特別是在民間,底層老百姓對娼妓制度深惡痛絕,賣淫和嫖娼行為為人不齒。民間常用“敗家子”“賤貨”這類粗話,咒責進行性交易的男女雙方,引導社會風氣,這實是一種“道德禁娼”。

  宋仁宗規定官員“不得赴妓樂”

  “道德禁娼”並非政策性的,所以相當乏力。針對禁娼呼聲,出於淨化社會環境、調整倫理秩序、規範官場行為的需要,古代朝廷多會對賣淫嫖娼行為從政策上進行限制,這種限制可以看成是古代中國的“法律禁娼”。

  在古代中國,“法律禁娼”很多時候是有條件的“掃黃”。古代中國的性工作者生存模式比較複雜,有宮妓、官妓、營妓、家妓、私娼、暗娼等。這些性工作者的來源早些時候是奴隸性質的女子、戰爭俘得的女人,後來則以失夫女、罪人(臣)女、賣身女為主。但每個朝代幾乎都禁止“逼良為娼”,從准入機制上進行控制,避免社會風氣整體變壞。如明朝法律就規定:“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者,“杖一百”。

  與此同時,又對性消費者即所謂嫖客的性消費行為進行限制,其中尤以對負有社會責任的官員的限制最多最嚴。如宋代,便禁止官員狎妓。趙禎(宋仁宗)當皇帝時便規定,負責分管刑獄的官員提點刑獄不得召妓,當時的說法是“不得赴妓樂”。

  四五十年後,趙頊(宋神宗)當皇帝時則擴大到整個監司範圍,不僅是提點刑獄,所有監察官員一律禁嫖。但也有例外,一年365天中有一天可以“放鬆”一下,就是趙頊過生日那天的“聖節”。時人詩句中所謂“共君今夜不須睡,未到曉鍾猶是春”,說的就是“聖節”之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