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為人知的的歷史趣事 作品

燒埋銀製度

  這就是被學者普遍引用的拿女孩摺合燒埋銀的實例。

  元朝關於燒埋銀的立法很多。《元史·刑法志》記載的相關律文達五十餘條。而《元典章》卷四十三則專門收錄了十來則徵收燒埋銀的案例。

  忽必烈出臺燒埋銀製度的時候,元蒙和南宋交戰正酣,忽必烈作出規定一切殺人犯罪均須賠償燒埋銀五十兩,不折不扣。到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元蒙滅了南宋,大元帝國一統天下,疆域空前。中央政府治理社會的各種典章制度也隨之走向正軌,燒埋銀製度相應得到細化和修正。

  燒埋銀脫胎自命價銀,它的數量是比照命價銀,也就是人命的價格的標準來確定的。反映在數量上,元朝起初規定賠償的“燒埋銀五十兩”,不僅僅是喪葬費用,而是有很重的人命賠償和安慰苦主的因素。當然,也含有對殺人者加重懲罰的意思。

  實際上這項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並沒有完全執行,至元二年開始實施殺人犯罪須賠償“燒埋銀五十兩”,殺人犯罪者實在拿不出五十兩銀子賠償,“徵鈔一十錠”頂替燒埋銀也行,到了至元十九年,燒埋銀“徵鈔二錠”。

  “鈔”是忽必烈中統元年(公元1260年)發行的紙幣,二貫合銀一兩,十五貫合金一兩,後來這種紙幣漸漸成為不可兌換現銀的純紙幣。元蒙和南宋戰事不斷,元蒙政府加大發行額,造成紙幣貶值,物價上漲。反映在司法實踐中,以紙幣頂替白銀充當燒埋銀,必然大打折扣。

  至元十九年(公元1282年),中書左丞相耶律鑄上疏元世祖忽必烈,對燒埋銀製度提出修訂意見。耶律鑄是蒙古初立汗國時的名臣耶律楚材的兒子,他繼承其父“以儒治國”的家教,輔佐忽必烈治理國政。針對燒埋銀問題,耶律鑄認為殺人一命“徵鈔二錠”做燒埋銀,處罰太輕,應該“依蒙古人例”:“犯者沒一女入仇家,無女者徵鈔四錠。”

  在至元二年到至元十九年這十七年裡,司法官員將燒埋銀“五十兩”減至“徵鈔二錠”,這說明在實踐中,五十兩燒埋銀的數額太大,缺乏徵收可能,政府才會主動減徵。白銀是從清代才由歐洲大量流入中國,元代之銀價較之後來要貴得多,按照史籍記載,有些罪犯家中因賠償燒埋銀,而不得不將“女孩兒折燒埋銀”。

  只要出了人命均徵燒埋銀

  元代以前,中國法律對犯罪被害人的利益及保護沒有專門的規定,皇帝和官員關心的主要是懲罰犯罪。雖然法律上也出現過要求“過失殺人”者給付死者之家喪葬之費的規定,但其立法本意並非是為被害人利益,而且數量甚少,不成系統。只有元代出現的燒埋銀製度,才是真正的人命賠償制度。

  燒埋銀製度不僅僅是賠償喪葬費,徵收燒埋銀的充分必要條件是被害人的生命權遭到了侵害。其徵收與否跟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刑罰是輕還是重,均沒有關係。只要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權,就徵收燒埋銀。反之,如果殺人未遂,或者並非對生命的非法剝奪,殺死的是“應捕殺惡逆之人”,則不徵燒埋銀。

  元代法律區分犯罪的具體情況,《元典章》列舉了八種情況“誤殺”,均屬於徵燒埋銀的犯罪:“牛駕車碾死人”、“車誤碾死人”、“因公驚死人”、“急走車輛碾死人”、“月黑走馬撞死人”、“走馬誤撞死人”、“因鬥誤殺旁人”、“持刃誤殺旁人”。又如“殺死姦夫姦婦”犯罪,有徵與不徵兩種情況,《元典章》分別列舉如下:“旁人殺死姦夫”、“夫非奸所殺死奸人”、“夫打死強姦未成人”,杖一百七,不徵燒埋銀;“夫奸所殺死姦夫或姦婦”,無罪,但須徵燒埋銀。

  除個別情況外,只要出了人命均徵燒埋銀。無論蒙古人殺死漢人、官員殺死貧民,還是漢人殺死蒙古人、驅口殺死娼妓,良人殺死奴隸,都要徵收燒埋銀。醫療事故、嫌犯在拘押期間被刑訊致死等情況,均亦需徵收燒埋銀。這實現了一定程度上的平等。法律還保證家屬對燒埋銀完整的所有權。被害人親屬是唯一的受益者。官府不能有任何染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