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唐輓歌 作品

唐和鹽,百姓不能承受之重

  第二個謬誤:安史之亂前,大唐完全不收鹽稅。

  其實不是,自武周時期以來,就在“低水平”運轉。鹽稅不僅在收,而且收的很科學合理,不同性質的鹽礦或者鹽池,收稅的幅度與方式,也都不同。

  大體上分為三種:

  1、實物稅:租用鹽池鹽井進行開採的鹽戶,開採3石鹽,就要交1石給官府。而這1石鹽,則是進入常平倉,以供軍需或者抑平市場鹽價。

  2、力役稅:官方開採的鹽池鹽井,裡面的勞工,以勞力抵償租庸調。

  3、貨幣稅:民營鹽井或鹽池,一般背後都是大世家大豪強。

  有據可查的信息,是開元十年,就已經在實行這種稅收方式,但稅率很低。真實情況,收稅的時間,一定會提前。

  第三個謬誤:大唐朝廷都是蠢豬,居然不知道用榷鹽法。

  實際上大唐的政策制定者們不僅不蠢,而且還知道“試運行”與“經濟特區”的概念。早就做過榷鹽法的政策試驗。

  然後他們得到了一個讓幾乎讓自己崩潰的結論:

  經濟中心的關中與河北,食鹽來源的鹽池鹽井鹽場,絕大部分,都是官營的!榷鹽法幾乎無法實施!

  具體來說,這幾大產地,就是河東鹽池,河北長蘆(滄州)鹽場,以及涼州鹽池。

  官方鹽池,自己給自己收稅,那錢從哪裡來呢?

  如果加稅,這些錢依舊會間接推高官府採買成本,左手倒右手的經濟遊戲,在封建時代除了增加行政成本外,沒有任何意義。

  安史之亂後,與安史之亂前,大唐經濟有什麼本質區別呢?

  沒錯,大唐失去了河北!失去了足以供養幾百萬人吃鹽的長蘆鹽場,同時涼州還被吐蕃攻克,河東亦是處於戰火之中。

  也就是說,劉晏實施“科學榷鹽法”的經濟前提,是大唐失去北方的三個主要鹽產地,大型國營鹽場不復存在,不得不從江淮那邊大力發展私營鹽場。

  很顯然,在安史之亂以前,並不存在這個前提。

  第四個謬誤:在安史之亂前,用中唐的“科學榷鹽法”,可以實現財政大補而不損(或少損)民生。

  這個也只是一廂情願而已。

  要弄明白鹽稅的本質,就要把鹽和稅兩者都分析透徹了。鹽是稅的載體,鹽必有“鹽稅”,但“鹽稅”不一定需要鹽。

  看明白這個問題,剩下的就好理解了。

  中唐之所以可以實行榷鹽法,其實是因為大唐經過戰亂,原有的戶籍體系完全解體。換句話說,大唐賬冊上只有一千萬人實際繳租庸調,而收稅卻還是按六千萬人在收!